大理寺公布的无罪率又刷屏,用同行的话说,低的令人发指。
不得不说,无罪率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不但与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紧密相关,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的最终确认。
因此,这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应该是悄无声息地开启了一场以消灭无罪判决为目的的改革,较低乃至零无罪判决成了刑事司法实践中镜像追逐的目标,从当下0.03%的无罪率看,目的基本达到。
实际上,无罪案件判决包括自诉刑事案件和公诉刑事案件判决。有学者比较了2001-2011十年间的自诉无罪和公诉无罪人数,发现自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明显多余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大约是公诉案件无罪判决人数的4倍。
至于近十年的二者人数相较,在裁判文书大幅减少上网量后,已经很难作出一个哪怕大概的比较,但估计应该也会距十年前的数字相距甚远。
最高院公布的无罪判决,都是经过审判判决的无罪。而实际上,如果要统计那些在诉讼程序中被各种原因消解的无罪,就总体上而言,无罪判决率应该并不低。
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消解无罪判决的方法:一、撤回起诉,虽然没办法具体统计每年撤回起诉的案件和人数,但最高检之前曾印发过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近期,我厅在对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全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情况进行调研时发现,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行使撤回起诉权时存在很多问题,如…有的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因担心法院对案件做无罪判决而撤回起诉,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但这里也存在的问题是,虽然有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但数量比较也不会太多,毕竟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考核。更多撤回起诉的应该是自诉案件,因为自诉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导致证据不足的情形十分突出。
公诉案件而言,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无罪判决、撤回公诉等造成的不利影响,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采用可能不影响考核的方式予以处理。
比如在河北省定州市李志平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两次被判处死刑,两次被河北高院发回重审。后经多方协调,定州市公安局在1990年对李志平取保候审,该决定一直延续到2006年,后经多方努力,于2006年7月对李志平撤销取保候审,但对案件本身还没做出最终的处理结论。
又是河北……
另一方面,疑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影响无罪判决。
大家都熟悉的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等,这些本应无罪案件中,实际法院在当时都做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在秦城的沈常务当年就指出,对于这些案件,法院当时是立了功的,否则人头早就落地了,法院能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实属不易。
沈常务虽然极力辩解,但可以看出,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这类案件,现在还有多少?
另一种情形是定罪免刑或者缓刑或者实报实销等较轻的判决。这种判决现在也被认为是“中国式”无罪。尤其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以来,多少案件,相信各位刑辩律师应该深有体会,明明证据可以无罪的案件,都通过这种方式消解掉了。
而当下的认罪认罚率是多少,根据公布的数字,应该至少90%以上。这么多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统计处上述几种情形,相比数量应该不会少。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也要说的是,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能也使得部分应该判处无罪的案件没有进入到最终的刑事程序。
一方面,不移送起诉。这类案件中,无论是相对还是绝对不诉,都意味着当事人无须接受法院的判决而实际上是“无罪”的结果。这部分案件的数量应该也不会少。
另一方面, 不批准逮捕。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一种是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补充到证据再提起公诉,还有部分案件是补充不到证据,最终以撤案或者挂案处理。
这部分不批准逮捕后撤案或者挂案的案件实际上也是无罪案件,但都没有统计到无罪案件中。
当然,也不能避讳的是,这种职能本身使得无罪处理机制的运作内部化,同时,外部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得检察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容易使一部分无罪案件经过协商后有罪化处理。这种机制也使得法院对于有问题的公诉案件避免直接判决无罪。
国内无罪判决难的另一个不容易忽视的因素是,即使法院判决无罪,但一方面检察院基于考核和面子因素,基本上都会果断抗诉,而且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况下,容易扭转;另一方面,如果是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侦查机关补充新证据后可以重新移送起诉。也就是说,无罪判决的终局下性始终处于不稳定中。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统计上述所有情形实质上的无罪,无罪率应该不至于如此之低。但种种原因,导致进入一审判决的无罪率低也算是此土特色吧。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大可不必悲观,只要能争取到无罪判决,还是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无须过分在意是否有“无罪”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