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刑讯逼供,笔录的真实性更应该引起重视

之前写了两篇关于同录的老生常谈的文章,大意是办案机关不仅应当提供同录,而且应该保障辩护人复制权,无论从规定还是合理性上来说,都应该如此。因为同录不仅关系到笔录的合法性,也关系到笔录的真实性,而后者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更值得引起重视。

前几天,中国法治史上一个里程碑式案件的主人公赵作海去世。无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还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推广,都和当年的赵作海案有莫大的关联。惜乎哉,斯人已逝,盛景未现。

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确实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直到扫黑开始前,这期间曝出来的因刑讯而导致案件存在问题被平反的案件和之前相比,已经少了不少。

但遗憾的是,无论是赵作海案还是浙江叔侄案等著名冤案,虽然之后平反,但办案人员并未因此被追责,至少,进入公共视野被追责的办案人员几乎没有。

相比之下,近几年,有些公安民警涉徇私枉法罪的案例倒是屡见不鲜,这些案件中的执法标准令人生疑,但又无从过问。

扫黑以来,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重又捡起刑讯的武器,指居+刑讯成为一些地方办案的标配。但,我注意到,更多案件中,办案机关已经开始转变思路,不再用蛮力强上,而是使用“巧劲”达到目的。

还是以涉黑案为例,因为公安部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讯问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这些被告人供述中,刑讯已经不常见了。更常见的是,骗供、诱供等没有明确责任和排除的行为。

除此之外,不如实记录、故意歪曲当事人意思、不完全记录被告人的辩解及有利事项等,也成为常见现象。除了我自己办理的案件外,经常看到周围有师友曝出此类现象。我本来想总结下,检索了之后发现陈会律师已经写了《刑事笔录造假的十大表象》,推荐阅读。

以最近的案件为例,无论贵定案还是湛江的曹亚胜案,都可谓典型。拿不到想要的口供没关系,但我可以用其他人的口供来指证你,即使这些人的口供事后被辩护人发现多有不实之处,但只要在公安提供的卷宗中是做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记录,一般情况下,法检都会以这些记载的笔录为准。

除了被告人供述可以做手脚之外,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更是不如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高发区。

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同录,这些人的笔录中存在造假的程度会更高,而且更难以发现。还是以20年深圳张伟案为例,其中一名孙姓被害人,前后在公安机关做了数份笔录,这些笔录在关键处几乎没有一致的陈述,而且多偏向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

我们确信,如果对这些人进行同录且提供给辩护人,这些人的陈述中一定会有很多并非其本意的地方。

曾建光律师写了篇文章,建议对证人和被害人也进行同录,我甚为赞同。相比被告人的供述而言,这些人的陈述更容易弄虚作假,而且更容易产生“印证”的假象进而被采信,相比刑讯逼供而言,这样的印证,无疑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在一些客观证据比较多的案件中可能还好,无论证人还是被害人做假证被发现的概率都会更高。但在一些客观证据不多,基本全靠口供的案件中,只要拿下口供,案件就算办成的情形中,侦查机关无疑更有动力在这些人的笔录中动手脚。

当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就不提了,众所周知,这种案件只要拿到行受贿人的口供,无论实际上多么荒唐,一般也都能认定了。这也是最高院的主流意见,我曾在《人民司法》看过最高院一个法官写的关于言词证据的文章,其中就提到,对于这类基本上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件,只要言词证据存在“印证”,基本上就可以认定。

我之前办理过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让家属联系所谓的“行贿人”,希望能找她做个笔录,但其拒绝了。但其在通话中告诉家属,说办案机关当时让她看了当事人的笔录,告诉她,别人都认了,你又何必不认呢?再说,不认也走不出这个门。

无奈之下,她就按照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做了份笔录。像这种情形,虽然确实存在“印证“,但其真实性怎么保障呢?没人在意这些。

我们把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后,出庭检察员反倒有了疑问,为什么证人在办案机关说的好好的,反倒在你们那说了这种话?即使有疑问,也不肯去找这个行贿人去核实下笔录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当然,我也能理解,毕竟这是职务犯罪案件基本上只能照单全收,也不是一地如此,各地都是如此罢。更何况,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已经把涉案的金额退到了监委。

吃进嘴的肉,哪有吐出来的道理?

但除了职务犯罪案件之外,像涉黑恶案件,尤其案件中指控有数十年前的情形,很多时候,仅仅以当事人的记忆有差别为由进行解释,恐怕已难以服众。更重要的是,要审视这份笔录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然而,在缺乏同录的情形下,如果再不去找证人或者被害人核实这些笔录的真实性,而仅仅以他们在侦查机关的陈述为准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大概率会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而一般情况下,进入到起诉和审判程序后,这些办案人员是不会找证人和被害人核实他们笔录的真实性的。如果辩护人再不去做,他们笔录中的问题可能永难见天日了。

最高检公号有篇文章《笔录制作是高质效办好每个案件的基本功》,写的不错,即使办案中能参照这篇文章提到的要点,也会发现很多问题,从而避免可能存在的虚假印证。

方法总是有的,就看愿不愿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