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认罪认罚率背后

一个城市,想要出名实际上很容易,要么有名人,要么有名案。除此之外,还有第三条路:瞎鸡巴搞,比如不能出现红色招牌的三河市。

我最早知道庐山这个地方是因为一部电影《庐山之恋》,这么多年之后,除了想起去有机会去爬爬庐山,再无任何印象。直到最近,庐山市检的一篇宣传文章刷爆了朋友圈,我才意识到:至少在刑事律师这个圈子,庐山又出名了一次。

庐山市检的宣传文章看上去也没什么新意,不外乎吹嘘一下自己落实考核指标的到位率:100%。如果换作其他指标,律师们的反应可能还没那么大,但,这个指标是近年来一直被口诛笔伐、令人痛恨的认罪认罚。

理论上,100%的认罪认罚率也没什么,在当下的语境中,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只要基数够小、案子类型特殊,比如职务犯罪案件,我觉得100%的认罪认罚率完全可以实现。

相反,如果哪个地方的职务犯罪案件达不到这个数值,我们才会觉得有意思。

律师们的意见是,这么多的案件,一定会有某些案件的事实或证据是有问题的,但100%的认罪认罚率虽然理论上不存在问题,但实务中实现的概率可以忽略不计,一定是有些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逼着认罪认罚了。

实事求是,我也有这个疑问。因为在我办过的案件中,遇到被逼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并不少见。很久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再聊认罪认罚》,这篇文章中的案例,是我办过的一个案子,该案一审公诉人在认罪认罚同录之前,打电话给被告人要求认罪认罚,否则会量实刑。

被告人无奈,只能认罪认罚,这就是所谓“镜头下的认罪认罚”。方寸之地,能保证的是被告人在这个房间内的自愿性,但房间外的压力谁能隔离?

文章发酵后,庐山市检很快删除了这篇宣传稿,其公关手法实在不怎么高明。面对舆论的正常做法是,出面说明为什么可以达到100%。实际上并不难说清,因为案件量少,一部分案件不批捕,一部分案件不起诉,把关分流后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当然,此等解释仍然是难以过关的,但公众即使仍有疑问,总比删了稿子埋头做鸵鸟强。无奈的是,这也是他们一直以来面对舆情的手段:拒不回应,坐等下一个可以覆盖的热点。

那么,100%认罪认罚率的背后到底是什么?

讲实话,我也讲不清100%认罪认罚率背后的具体案件是什么,但我探讨的,为什么这个制度的实行会引起律师们这么大的反弹,其背后的运行机理到底是何所在。

该制度刚推出时,一些学者认为,“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的本质内核”,“建立标准化的认罪协商制度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就是认罪协商的过程,“是一种协商式刑事司法,亦是一种合作式刑事司法”。

然而,无论是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还是之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明确提出,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起诉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做的是什么?听取意见!

所谓听取意见,用学者的话总结,是指专门机关听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在考量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关决定。因此,它是以决定的单方性为前提的,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仅仅是决定的根据之一。

听取意见的过程虽然也会有双方的动态交互,可以存在对话,但却不宜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协商,因为协商会颠覆听取意见模式所内含的职权调查逻辑———专门机关对诉讼的主导和控制。

从法律规定和学者解读,实际上可以看出,从根本上而言,认罪认罚就不是一项平等协商的制度,而仅仅是听取辩护人意见而已。

有经验的辩护律师都知道,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是两码事。办案机关可以客客气气的听取意见,但转身依据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就可以了事,让辩护人只能徒唤奈何。

该学者还认为,在我国的“职权信赖”诉讼模式下,听取意见是维系程序公正性的有效措施,其可以对职权的行使构成程序制约。可以说,程序的参与性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准则。

我不想批评该学者的无知,只能说,其从来没有参与过刑事辩护,根本就不清楚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到底是怎么样的,仅仅是凭着自己的想象进行推测而已。

很简单,如果律师的意见能对公诉人职权的行使构成程序制约,可以肯定,律师们不会有这么大的意见。

其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听取意见则是由官方单方面地给出固定的认罪认罚利益,也就是说,专门机关仅听取被追诉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意见。

这个总结倒是对的,符合实践中的多数情形:公诉人提出一个意见,被告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辩护人和被告人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除非一些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存在问题,此时,才可能存在真正的协商。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当下多数案件的认罪认罚中,鉴于系官方定价,卖方能够以不打任何折扣的方式售卖自己的商品,买方无权和卖方商量具体的优惠额度,因为拒绝还价是卖方的销售原则,买方能够选择的只是愿不愿意接受这样的优惠。

因此,这个模式下,用该学者总结协商性模式存在的问题形容也无比贴切:作为协商主体的官方一般并不会从被追诉人角度考虑问题,被追诉人可能会基于能力不足、认识错误等原因自愿接受一种不佳的协商结果。官方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优势,特别是在起诉、定罪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优势,误导、胁迫乃至欺骗被追诉人认罪,导致无辜者入罪或有罪者利益受损。特别是当定罪可能性不大之时,面对官方给出的巨大利益,被追诉人容易陷入选择上的两难困境。而当协商失败时,被追诉人极有可能面临报复性起诉或报复性裁判。

之前,我写过一篇《德国的认罪认罚》,德国的协商模式下,自白换减刑的协商必须保障所有诉讼关系人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进行。在德国法的情形包括所有法官、检察官、参审员、被告及辩护人,视情形还包括共同被告及旁诉人。

而且,对于审判外的协商,尤其禁止在被告拒绝协商协议时,施加任何不利益的威胁。

对照之下,才能真正看清问题所在,而不是自以为是的自我认为。

不可否认,听取意见模式下的认罪认罚确实会产生100%的适用率,因为完全可以不用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再加上,如果要消化一些难以入罪的案件,这在当下应该也是共识了。

100%的适用率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些案件中已无公正可寻。因此,这个所谓“听取意见”的模式,必须要进行根本性变革了,继续推行下去,只会产生更多的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