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明”规则

    昨晚到今早,刑辩圈一则新闻刷屏。

据报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为确保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响应清零攻坚号召,刑庭安排骨干力量自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全程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梳理案情、明确定性、聚焦争点、核实证据,并审查是否有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等情况,把事、证据法律适用解决在庭前,实现侦、诉、审无缝衔接。

该宣传在刑辩律师圈引起了轩然大波,嘲讽者有之,叫喊着有之,指责者居多。我曾在检察系统供职数年,对于这种现象,从一名检察官的视角来看,再正常不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的“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实务中,公、检、法以配合为主,制约为辅,多通过工作协调机制,而非遵循程序法理作出裁判,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龙宗智教授曾说过,“我国长期实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其结构上讲,具有强调国家职权运用的职权主义特征,由于这种职权赋予其运用在许多方面超越了现代实行职权主义国家的欧洲大陆德、法等国在刑诉法中界定的职权范围,如侦查权的缺乏制约,检察官在诉讼中的特殊法律地位等,因此又被成为‘超职权主义’”。

说白了,国内诉讼模式就是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虽然高层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但就目前来看,我们距离这个目标还很遥远。

国内刑事诉讼向来主张“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齐头并进,但大家应清醒的看到,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司法部门的观念依然是“重打击、轻人权”,这也是旧的司法观念的传承,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太多变化。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虽然它一直想成为政治机关),当然秉持相同的立场。

因此,龙华区法院提前介入涉黑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相互配合”的义务罢了,不值得大惊小怪。君不见,国内多少刑事案件都是通过政法委协调三家机关或者所谓“三长”会议协调解决,在这些会议中,讨论的无非是案件事实、取证规范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这些协调与会议和龙华区法院的提前介入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事实上,无论法院的提前介入还是检察院的提前介入,都算是刑事司法的中的“明”规则,很多地方一直在践行,只不过没有宣传罢了。

在很多刑辩律师看来,国内的刑事诉讼应当是控辩力量平衡,法院处于中立裁判地位。

这其实是对法院和法官的误读。

我曾在《法院为何上诉加刑》中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从我国司法传统来看,中国的法官有神探般的形象,这同包公断案、狄仁杰判案、皋陶断狱具有历史延续性。从皋陶断狱开始,中国的法官就不甘心仅仅坐在法庭上庭审,而是事实真相的发现者,这是中国司法最基本的特征。

现行刑诉法也规定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因此,国内的法院和法官从来都不是恪守中立立场,而是要积极主动参与犯罪事实的查明。

当然,还有一层不能忽视的因素,那就是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运动。作为高层部署的全国性运动,各个机关都会积极参与,争取表现。法院作为机关的一员,当然也不会免俗。龙华区法院的本意,可能只是想宣传自己积极参加扫黑除恶运动而已。

当然,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来看,法院的提前介入行为存在很大问题,这种“合作”模式,无疑于未审先判,会大大压缩律师的辩护空间,当然也不会利于被告人利益的保障。这种行为无疑也与当下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道而驰。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通过积极参与侦查和起诉的过程,已经完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过程,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失去了实质上的意义,可以说,根本不会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任何影响,而且,裁判理由早已随着法官的提前介入和阅卷而大体形成,庭审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不难想见,律师的辩护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刑辩律师对此的批评,也是因为当前时下的刑辩环境堪忧,大家都希望扩大刑辩律师的权利以制约时下甚不合理的“公检法合作”体制。虽然这种愿望是美好的,而现实却很残酷。

龙华区法院的宣传翻车,也从侧面佐证了一个民间说法,有些事能做不能说,有些事能说不能做。前者就好像内裤,不能显露但很重要,透露出来它就很猥琐。尽管露或者不露,它就在那里,不增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