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询)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笔者在办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中,关于讯(询)问工作,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刑事立案后笔录没有转化。有的派出所对部分嫌疑人先行行政拘留时即制作讯问或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在刑事立案前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刑事立案后未对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重新制作(讯)询问笔录,直接将这些笔录作为证据使用,造成行政案件笔录在刑事案件中不被采纳。

二是对传唤使用不够规范有些案件案情不符合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条件,而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延长到24小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

三是没有详细反映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有的派出所在制作首次讯问笔录时更侧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而未对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进行明确记录。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细节记录不够详细。

四是忽视对案件细节的取证。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进行讯问时,往往侧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进行讯问,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暂住地、经济来源、生活轨迹等与案件有关联的细节问题的讯问。如在笔者刚办结的一起“零口供“抢劫案中,民警侧重于强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而忽视了对其暂住地、使用手机号码、手机信号活动范围等日常生活轨迹的取证,导致案件陷入僵局,迟迟没有进展。

上述问题在基层执法活动中常见易发,并具有普遍性,其产生的原因既有认识层面,也有制度层面。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刑事执法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刑事案件立案后注意笔录的转化。根据刑诉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和笔录证件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证据,侦查机关对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装入案卷,更不能作为侦查终结、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依据。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应该重新讯问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被害人等,应当将立案前的行政案件笔录转化为刑事案件笔录,才能随案移交,以供审查。

二是规范刑事传唤使用。严格贯彻执行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有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定、业务培训、网上办案审核、内部督查等方法,严格把握适用24小时刑事传唤的原则,如适用对象、适用案件的条件等,防止因制度不明、标准不一,导致执法实践中的滥用。

三是可推行标准化笔录模版。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程序与实体并举乃至程序重于实体已成为现实,建议对每案必问或影响定罪量刑或可防止证据被非法排除的重要问题设置统一的讯问模版。如嫌疑人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回避、何时到案、如何到案、是否自愿供述、对笔录有何修改意见等都要在笔录中逐一体现,防止对这些基本诉讼权利落实不到位或基本事实模糊而成为辩方对证据合法性合理怀疑的不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