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的鉴定问题
日前,笔者办理了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在卷证据中的鉴定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故写一小文,和方家探讨,期待能有回应。 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系国外出版物,根据在卷证据显示,应当系正规出版物,海关缉私局自行出具了系淫秽物品的鉴定意见。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公安部《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 […]
日前,笔者办理了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在卷证据中的鉴定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故写一小文,和方家探讨,期待能有回应。 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系国外出版物,根据在卷证据显示,应当系正规出版物,海关缉私局自行出具了系淫秽物品的鉴定意见。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公安部《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 […]
我国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而言,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个要
在一起案件中,我们发现并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案发时的执法记录视频。 从执法记录视频中我们发现,当时出警到达现场的只有一个辅警,该辅警到达现场在楼下就及时向被害人核实了案发情况,在其核实情况时,本案的一个证人在场,并未离开。 之后,办案民警到达,又向被害人核实情况,被害人此时明确告知楼上只有一个嫌疑人,另一个房间
——以S市近五年捕后判决情况为样本 魏国巍* 赵森** 内容摘要: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监部门在证据审查制度、案件审查模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
最近,阴差阳错接待了一个涉刑企业家的咨询,聊做记录。 该企业家的事业做的挺大,几条不同的业务线,每年的销售额超过十个小目标,利润率也相当客观。根据其描述,公司是在短短数年间发展起来的,几个搞互联网的伙伴一起,跑通了流程之后,就认为可以了。 对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没有考虑太多。即使内部架构是完整的,也有法务部
我代理的一个代购电子烟案件判决了,心情无比沉重。 案情很简单,2018年6月开始,两个还在读成人大学的小姑娘从日本代购了万宝路的电子烟卖给莆田陈某某,销售金额包括运费在内略超26万员,获利只有6000元左右,到2018年8月,两个小姑娘就停止做代购了。本案没有查扣到实物,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笔者在办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中,关于讯(询)问工作,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刑事立案后笔录没有转化。有的派出所对部分嫌疑人先行行政拘留时即制作讯问或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在刑事立案前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刑事立案后未对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重新制作(讯)询问笔录,直接将这些笔录作为证据使
曾经,四类外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定罪量刑“的参考,但2021年刑诉法解释赋予了专门性问题报告证据能力后,大量的四类外意见涌入法庭,充当着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专门性报告的证据属性、审查标准等成为控辩审三方关注和交锋的焦点。 对比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87条河2021年解释第100条,除了将“
近日,本院侦监处承办了一起外国人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规定在翻译制度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翻译人员的选任、聘请程序、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翻译结果的监督与救济等方面仍不明确,致使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是翻译人员专业素质良莠不齐。我国法律对
昨晚到今早,刑辩圈一则新闻刷屏。 据报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为确保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响应清零攻坚号召,刑庭安排骨干力量自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全程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梳理案情、明确定性、聚焦争点、核实证据,并审查是否有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