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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吕先三案判决之后的之后

上周,万众瞩目的吕先三律师涉嫌诈骗案尘埃落定,三年有期。 这个结果,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众人对两位辩护人斯伟江和周泽极尽溢美之词,两位大律师当之无愧,实至名归。可惜的是,斯,周二师只有两位。 自扫黑除恶以来,朝堂之上,成绩斐然。朝堂之外,哀鸿遍野。只要被认定为黑社会,无论你是商业巨子,如深圳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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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刑讯逼供,笔录的真实性更应该引起重视

之前写了两篇关于同录的老生常谈的文章,大意是办案机关不仅应当提供同录,而且应该保障辩护人复制权,无论从规定还是合理性上来说,都应该如此。因为同录不仅关系到笔录的合法性,也关系到笔录的真实性,而后者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更值得引起重视。 前几天,中国法治史上一个里程碑式案件的主人公赵作海去世。无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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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率低的背后

大理寺公布的无罪率又刷屏,用同行的话说,低的令人发指。 不得不说,无罪率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不但与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紧密相关,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的最终确认。 因此,这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应该是悄无声息地开启了一场以消灭无罪判决为目的的改革,较低乃至零无罪判决成了刑事司法实践中镜像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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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案中的鉴定问题

日前,笔者办理了一起走私淫秽物品案,在卷证据中的鉴定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故写一小文,和方家探讨,期待能有回应。 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系国外出版物,根据在卷证据显示,应当系正规出版物,海关缉私局自行出具了系淫秽物品的鉴定意见。 此外,笔者还注意到,公安部《关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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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电话通知型自首”认定迷思

我国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而言,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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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中的非法取证

在一起案件中,我们发现并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案发时的执法记录视频。 从执法记录视频中我们发现,当时出警到达现场的只有一个辅警,该辅警到达现场在楼下就及时向被害人核实了案发情况,在其核实情况时,本案的一个证人在场,并未离开。 之后,办案民警到达,又向被害人核实情况,被害人此时明确告知楼上只有一个嫌疑人,另一个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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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之下的审捕工作路径重构

——以S市近五年捕后判决情况为样本 魏国巍*  赵森** 内容摘要: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关,也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第一关,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监部门在证据审查制度、案件审查模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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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家涉刑之后

最近,阴差阳错接待了一个涉刑企业家的咨询,聊做记录。 该企业家的事业做的挺大,几条不同的业务线,每年的销售额超过十个小目标,利润率也相当客观。根据其描述,公司是在短短数年间发展起来的,几个搞互联网的伙伴一起,跑通了流程之后,就认为可以了。 对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没有考虑太多。即使内部架构是完整的,也有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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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代购电子烟案件的辩护与判决

    我代理的一个代购电子烟案件判决了,心情无比沉重。 案情很简单,2018年6月开始,两个还在读成人大学的小姑娘从日本代购了万宝路的电子烟卖给莆田陈某某,销售金额包括运费在内略超26万员,获利只有6000元左右,到2018年8月,两个小姑娘就停止做代购了。本案没有查扣到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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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询)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笔者在办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中,关于讯(询)问工作,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刑事立案后笔录没有转化。有的派出所对部分嫌疑人先行行政拘留时即制作讯问或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在刑事立案前制作的询问笔录,在刑事立案后未对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重新制作(讯)询问笔录,直接将这些笔录作为证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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