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保障被告方的质证权?
昨天,看到王飞律师说其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公诉人举证近4个小时,多达56页的质证内容,但只给辩方一个半小时的质证时间,无论辩护人还是当事人,都难以有效质证。 无独有偶,这种现象并非第一次出现。去年我们在重庆就一涉黑案开庭时,当地法院同样如此要求辩护人,依据是最高院和司法部的一个规定。 我当时看了下这个规定,确实 […]
昨天,看到王飞律师说其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公诉人举证近4个小时,多达56页的质证内容,但只给辩方一个半小时的质证时间,无论辩护人还是当事人,都难以有效质证。 无独有偶,这种现象并非第一次出现。去年我们在重庆就一涉黑案开庭时,当地法院同样如此要求辩护人,依据是最高院和司法部的一个规定。 我当时看了下这个规定,确实 […]
2016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自此,感情投资型受贿开始受到规制。该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对于日常意义上的感情投
上周五,有司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台了新的庭前会议和排非章程,据说,刑诉法修订在即,居然都不能等到刑诉法修订之后。 吊诡的是,法庭调查规程没有同时出台,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不得而知。但通读两个已经出台的规程,并不令人乐观。所以,即使法庭调查规程尚未出台,我也没有太多的期望。 我对排非规程比较感兴趣,就先从排非规程说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行为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 四个特征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社会性”的争议最大。所谓社会性,即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何谓不特定对象?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通说
之前,笔者办结了一起销售假药案,并对该起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详细质证,现将质证意见列出,供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侦查机关的委托手续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本案的在卷证据没有显示这次的鉴定是
之前,笔者曾办理过一起销售假药案,在该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搜到疑似假药物品,数量甚众,但并没有清点疑似假药物品的数量,而仅仅是在这些物品中抽取了一些样品送检。在卷证据中,没有专门的抽样笔录,当然更不可能注明抽样程序等情形,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到底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
财新一篇《被指居者之死:刑讯逼供何时了》,让河北暴家案重新进入公众视野,一条人命的代价并没有换来家属的安全。相反,涉刑讯逼供的阿 sir们还没被追究完责任,当地卷土又重来。 暴家的家属又被以寻衅滋事刑拘进而禁止律师会见,在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有一次对嫌疑人们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鉴于上一次指居期间发
确实是很值得思考的现象,一方面,法院的案件量,无论刑民,都如恒河沙数,人均办案量更是让人咋舌;另一方面,成群的法学毕业生,多数毕业之后工作难寻。 至于上岸,更是多数毕业生遥不可及的梦想。从我进检到现在,十几年过去了,案多人少的现象不仅未能缓解,相反还有变本加厉的情形,不禁要多追问一句,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正是司
本来不想写这个题目,免得又被认定为风化专家。但看了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报道,加上自己曾办过几个强奸案,也有些想吐槽的地,于是,决定还是写一写。 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我就不在此赘述。司法机关的核心证据是男方在电话录音中的“嗯”声及女方反抗的伤痕予以认定。但在案的鉴定意见又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内裤及阴道擦拭物未检出
一。 不出意料,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详述了之前该案公众关注的几个的问题。我关注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被害人案发时的情形及证据。 据审判长表述,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