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假药案中刑事抽样的思考
之前,笔者曾办理过一起销售假药案,在该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搜到疑似假药物品,数量甚众,但并没有清点疑似假药物品的数量,而仅仅是在这些物品中抽取了一些样品送检。在卷证据中,没有专门的抽样笔录,当然更不可能注明抽样程序等情形,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到底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 […]
之前,笔者曾办理过一起销售假药案,在该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搜到疑似假药物品,数量甚众,但并没有清点疑似假药物品的数量,而仅仅是在这些物品中抽取了一些样品送检。在卷证据中,没有专门的抽样笔录,当然更不可能注明抽样程序等情形,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明。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到底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 […]
财新一篇《被指居者之死:刑讯逼供何时了》,让河北暴家案重新进入公众视野,一条人命的代价并没有换来家属的安全。相反,涉刑讯逼供的阿 sir们还没被追究完责任,当地卷土又重来。 暴家的家属又被以寻衅滋事刑拘进而禁止律师会见,在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有一次对嫌疑人们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鉴于上一次指居期间发
确实是很值得思考的现象,一方面,法院的案件量,无论刑民,都如恒河沙数,人均办案量更是让人咋舌;另一方面,成群的法学毕业生,多数毕业之后工作难寻。 至于上岸,更是多数毕业生遥不可及的梦想。从我进检到现在,十几年过去了,案多人少的现象不仅未能缓解,相反还有变本加厉的情形,不禁要多追问一句,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正是司
本来不想写这个题目,免得又被认定为风化专家。但看了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报道,加上自己曾办过几个强奸案,也有些想吐槽的地,于是,决定还是写一写。 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我就不在此赘述。司法机关的核心证据是男方在电话录音中的“嗯”声及女方反抗的伤痕予以认定。但在案的鉴定意见又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内裤及阴道擦拭物未检出
一。 不出意料,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详述了之前该案公众关注的几个的问题。我关注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被害人案发时的情形及证据。 据审判长表述,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
想写这个题目,缘起于我之前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具体案情隐去不谈。只谈和题目相关的部分,当时调取了同录,侦查人员在同录里和当事人说,只要你承认,就是行政处罚。你不承认,肯定是刑事案件,你自己选。 经过思考,当事人选择了承认。但承认之后,立即被拘留、逮捕。而实际上,用来指控他的重要证据,恰恰就有他自己的这份供述,公
问题的提出: 日前,笔者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侦查人员在出警时,但此时尚未立案,当然也未开具任何文书,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证人后,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文书的情况下,立即让证人交出手机和手机密码,试图现场打开手机查看内容。笔者的问题是:侦查人员此时强制让证人交出手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此种情形下或缺的电子数据是否应该作为
续着昨天的文章,继续聊聊同录的事。到目前为止,根据经验和观察,律师的同录复制权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即使法院愿意提供,律师们也只能查阅。以四川的曾建斌案为例,辩护人在四川高院查阅了数月的同录。我参与的涪陵付廷祥案,也查阅了月余的同录。 法院的理由是,无论刑诉法还是刑诉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辩护人可以复制同录。这个问题
一个城市,想要出名实际上很容易,要么有名人,要么有名案。除此之外,还有第三条路:瞎鸡巴搞,比如不能出现红色招牌的三河市。 我最早知道庐山这个地方是因为一部电影《庐山之恋》,这么多年之后,除了想起去有机会去爬爬庐山,再无任何印象。直到最近,庐山市检的一篇宣传文章刷爆了朋友圈,我才意识到:至少在刑事律师这个圈子,
日前,号称史上条文最多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已经生效,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变化也会实质性的影响到刑事辩护。以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为例,令人遗憾的是,最高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问题,甚至不如一些地方的规定明确。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辩护人可能都无法查阅—更不
《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以同步录音录像为例 查看详情 »